再生能源新技術的產業化推進
發布于:2011/8/8 來源:http://m.cdn87.com 點擊次數:
縱觀國際社會,為有效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保障能源安全,世界各國均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給予高度重視,并為之出臺了一系列激勵措施。美國由于其政策體系完善,激勵力度大,能夠較好協調各關聯方利益,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迅速。經過多年探索積累,發達國家在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已形成一攬子政策,其中既有法律法規、約束性指標等管理類政策,也有稅收抵免、直接補貼、金融支持等激勵類政策。前者側重于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創造新市場空間,為其發展掃除體制和政策保障;后者側重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產業化,調動各方投資和應用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各類政策彼此呼應,相互促進。
政策性激勵措施
世界發達國家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約束性指標等管理類政策方面不斷完善。美國和可再生能源相關的聯邦法律法規到目前為止有近10部。
《1978公用事業(1939.970,-96.49,-4.74%)管制政策法案》對促進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該法案首次提出電力公司必須按“可避免成本”購買合格發電設施生產的清潔電力,從而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和化石燃料發電技術的公平競爭創造了條件。
《1979能源稅法案》首次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者給予投資稅抵扣,并允許可再生能源項目實行加速折舊。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給予生產稅抵扣對免稅公共事業單位、地方政府和農村經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按照生產的電量給予經濟補助。
《2005能源安全法案》創造性地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法案首次引入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機制為公共領域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募集資金,引入貸款擔保機制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提供資金支持。
《2007聯邦能源獨立于安全法案》提出了非常激進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目標“20in10”,希望通過大力發展生物乙醇,用10年的時間將美國汽油消費降低20%。
《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提出通過投資稅抵免的辦法鼓勵美國本土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業的發展。 《2009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首次提出了美國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一攬子方案,使全社會更加關注可再生能源發展。
同時,頒布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各類標準。標準是驅動可再生能源發展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制定及時和有強制性的標準會極大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
譬如,為推動汽車行業節能減排、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奧巴馬政府2009年5月頒布了2012年到2016年燃油經濟性和二氧化碳排放標準,要求汽車制造商的燃油標準在2016年達到35.5英里/加侖汽油。新標準的出臺成為美國能源汽車產業化和市場化的第一推動力,美國電動汽車及電池產業迅速興起。
約束性指標及配額制度。約束性指標和配額制度對形成可再生能源的市場需求,增強廠商的投資和生產信心,引導技術研發有重要作用。如為推進太陽能熱能利用系統的發展,《2007年聯邦能源獨立于安全法案》要求聯邦政府所屬的新建筑以及進行大修的建筑至少30%的生活熱水必須源自太陽能。為推進可再生電力的發展,《2005能源政策法案》要求2007~2009年的聯邦政府電力消費中,可再生電力的份額不得小于3%,2010~2012年不得小于5%,2013年以后不得小于7.5%。
隨著可再生能源技術產業化的不斷推進,聯邦政府制定的約束性指標覆蓋范圍有越來越寬的趨勢,比如《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要求所有的電力公司到2020年其電力供應中要有20%的比例來自于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改進,其中15%來自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5%來自能效提高。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所占比例無法達到15%的州,可將這一目標降為12%,但能效目標要提到8%。
約束性指標的另一個特點是既有針對部門的總量指標,也有分解指標,可操作性強。比如13423號總統行政令對擁有超過20輛公車的聯邦政府部門制定了部門油品消耗整體目標,要求在2015年以前這些部門每年的油品消費總量必須以2%的速度下降,與此同時,車用替代能源的消費總量必須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
經濟性激勵措施
1.稅收抵免。稅收抵免是聯邦政府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最主要的經濟措施,聯邦政府會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實際發展情況對稅收抵免的覆蓋范圍、抵免額度不斷予以調整。
投資稅抵免。美國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稅抵免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享受投資稅抵免的可再生能源范圍不斷擴大,額度不斷增加,但對申請者的資質要求越來越嚴,目前美國已經開始利用全生命周期評價法作為評價一個項目是否值得聯邦政府支持的標準。二是稅收抵免的靈活性有所增強,《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允許納稅人對新建裝置可在可再生電力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以及聯邦基金之間任選其一;對符合條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設備的制造、研發設備的安裝、設備重置和產能擴大項目,都可按照設備費用的30%給予投資稅抵免。
生產稅和生產所得稅抵免。生產稅抵免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法案對可再生電力生產給予生產稅抵免,該政策此后幾度調整,目前根據不同的可再生能源類規定了相應的抵免額度以及優惠時效。生產所得稅抵免可以追溯到《2005能源政策法案》,主要集中在生物燃料領域。法案規定,生產能力小于6000萬加侖的小型燃料乙醇生產商和生產能力小于1500萬加侖的小型生物柴油生產商,可以享受0.1美元/加侖的生產所得稅減免。
消費稅抵免。主要集中在生物燃料領域,其中燃料乙醇的消費稅減免可以追溯到1978年的聯邦《能源稅收法案》中,當時美國政府為鼓勵乙醇汽油的使用,免除乙醇汽油4美分/加侖的消費稅。此后,聯邦政府對乙醇汽油的消費稅減免一直在4~6美分/加侖浮動,目前燃料乙醇的消費稅減免標準為0.51美元/加侖,對于使用非農業原料,如動物油脂生產的生物柴油,消費稅減免額度為0.5美元/加侖。http://m.cdn87.com/xibei/yq02.htm
2.對生產側和消費側直接補貼。上海到寶雞物流基于《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的撥款,美國財政部和能源部將采取直接付款而非稅收減免形式,對5000個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設施進行補貼。美國加州政府出臺獎勵政策,對獲得新型儲能系統資格(AES)的供應商提供每瓦2美元的補助。為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在稅收抵免的基礎上,美國能源部還專門建立了一個短期資助項目,對部分購車者直接進行資助。
3.加速折舊。為使可再生能源的投資人加快投資成本,美國政府非常重視運用折舊政策。《1979能源稅法案》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可以根據聯邦加速折舊成本回收制度,享受加速折舊優惠。該政策在此后的《1986年國內稅收法案》、《2005聯邦能源安全法案》、《2008能源改進和延長法案》和《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等法案中有所調整。一些商業化時機已經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如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燃料電池、微型燃氣輪機,地源熱泵、熱電聯產和小型風電等,也被納入到加速折舊的范圍內。《2008聯邦經濟刺激法案》還提出對一些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給予50%額外折舊,其余部分的折舊按照正常折舊程序操作。《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將這一條款延長至2009年底。
中國清潔發展行動啟示錄
第一,將發展可再生能源切實提高到國家戰略層面,并持之以恒底推進。
中國是世界溫室氣體排放最大、排放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在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絕不亞于美國。目前中國已出臺了一系列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激勵措施,但可再生能源發展仍存在認識不到位、時冷時熱、競爭市場混亂、政策缺乏連貫性等問題,我們必須重新調整思路,從更高、更新的角度推動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
第二,制定導向明確和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或條例,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美國有關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法規既有宏觀性的論述,擁有具體的政策規定,有關政策詳實具體、界限清楚、可操作性強。如《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對能夠享受可再生能源投資稅抵扣的項目從系統容量、系統效率到享受額度、優惠時效等都按照不同的技術類型一一列示。而中國有關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文件普遍存在重號召而缺操作性的問題。如《可再生能源法》雖然規定了電網公司應全額收購新能源電力,但由于缺乏具體的程序性規定以及相關的并網規則,導致該項規定在實際中較難落實,風電、光伏發電不能上網的問題非常突出。中國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有關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規,特別是要增強可操作性,尤其是對新能源發電上網、電價機制等進一步做出更明確的規定。
第三,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體戰略和一攬子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