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主向貨代追索海運費差價
發布于:2011/1/22 來源:上海物流公司 點擊次數: 這家石業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為其辦理出口貨物的海上貨運代理業務。其中,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物流公司共為石業公司辦理了176票排載給馬士基航運的業務,每票業務收取兩筆費用,并分別開具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發票上記載的收費內容分別為“代收海運費”和“代收港雜費”。
后經石業公司核對,物流公司向其收取的“代收海運費”除兩筆外,均高于其實際支付給馬士基航運的海運費,差額合計21萬多美元。為此,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多收的海運費差額并支付相應利息。該公司提出的理由是:雙方之間是貨運代理合同關系,被告作為貨運代理人無權收取海運費或海運費差額。
物流公司則認為,運費差額是其在提供貨運代理服務后向原告收取的惟一報酬,實質上是雙方對報酬的一種約定方式,而不是運費的組成部分。另外,以運費差額作為貨方向貨代企業支付的報酬屬于行業慣例;被告向原告收取的運費價格合理,運費差額與被告承擔的義務、風險及市場行情相稱,不存在多退少補的情形。
福建省高院經終審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事實上建立了長期的貨運代理合同關系,并達成了運輸費用總額包干的合意,物流公司收取海運費差額作為其報酬,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遂駁回原告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