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在查驗貨物有什么具體要求?
發布于:2011/8/16 來源:http://m.cdn87.com 點擊次數:
上海物流公司現有的車輛全程行駛在高速公路上,確保貨物能夠安全快捷的到達目的地。直接供船船用物資的通關指由境外通過 海運 、空運、郵運等運輸方式進口,直接供應停靠本埠的國際航行船舶,或轉運至外省市供應上船的船用物資的通關手續。
上述物資供船應繳納3‰的 海關監管手續費。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 對進出境國際航行船舶及其所載貨物、物品監管辦法》
三、辦事準備
1、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有進出口經營權并經 海關 注冊登記。
2、應提交下列 單證 :
(1)經預錄入的進口 報關單 一式三聯;
(2)進口提、運單;
(3)裝箱單、發票;
(4)經預錄入的申報供船的出口 報關單 一式三聯;
(5)海關需要的其它 單證 。
3、繳納貨值3‰的海關監管手續費。
4、本埠供船行為結束后,經營單位應持蓋有船方簽章和船長簽字的貨物簽收單到海關核銷。
四、辦事機構義務
申報真實\單證 齊全
上海到蘇州貨運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辦理通關放行手續。
五、辦事程序
第1步:經營單位向海關申報(轉外省市供船的參照進口轉關運輸方法辦理),并提交下列單證:
1、經預錄入的進口 報關單 一式三聯;
2、進口提、運單;
3、裝箱單、發票;
4、經預錄入的申報供船的出口報關單一式三聯;
第2步:海關受理申報,單證齊全有效并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征收海關監管手續費,在提運單上加蓋“放行章”。海關視情可對供船物資進行查驗或監管上船。
第3步:本埠供船行為結束后,經營單位應持蓋有船方簽章和船長簽字的貨物簽收單到海關核銷(外省市供船憑轉關運輸核銷單核銷)。
進出口貨物查驗是指 海關 在接受申報并審核 報關單 證的基礎上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校對檢查。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實際進出口貨物與 報關單 證所報內容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偽報等情況,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確定貨物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進出口貨物,除 海關 總署特準免驗的之外,都應接受 海關 查驗。海關查驗貨物,一般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監管場所進行,如有理由要求海關在監管場之外查驗,應事先報經海關同意。
海關在查驗貨物時有以下要求:
1、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并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工作。
上海到蘇州貨運
2、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貨物管理人員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3、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關費用,同時按海關規定交納規費。
另外,我國海關法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應當賠償實際損失。此時,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并簽字,一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各留一份。雙方共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海關貨物放行的前提條件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除海關特準的貨物以外,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后,可由海關簽章放行。